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制度为被逮捕的当事人提供了争取取保候审的又一途径。
王诗婷律师,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在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她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逮捕后辩护的重要抓手,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
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启动。辩护律师是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主体。
王诗婷律师在当事人被逮捕后,会及时评估是否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空间。评估的因素包括: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证据是否已经固定,当事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当事人是否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案件是否已经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
二、申请书的撰写要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是辩护律师表达辩护观点的主要载体。王诗婷律师认为,一份有效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说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罪名、逮捕时间等。
第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这是申请书的核心部分,应当从以下角度论证: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固定,不存在毁灭证据、串供的风险;当事人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有家庭约束,不存在逃避侦查的可能;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认罪认罚,愿意配合诉讼程序;当事人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不适合继续羁押。
第三,附相关证据材料。如当事人的病历、家庭情况证明、工作单位证明、退赃退赔凭证、被害人谅解书等。
三、与检察机关的沟通
提交申请书后,辩护律师应当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了解审查进展,补充相关材料。王诗婷律师在沟通中注重以专业和理性的态度表达辩护观点,尊重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机
王诗婷律师强调,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机很重要。通常在以下时机申请效果较好: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固定后;当事人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当事人身体状况恶化、需要治疗时;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后。
五、结语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逮捕后辩护的重要途径。王诗婷律师的实践表明,专业刑辩律师的价值,在于准确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定条件,在合适的时机提交有力的申请,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每一个成功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例,都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审判前回归家庭和社会,其意义不亚于审判阶段的从轻处罚。
武汉刑事律师王诗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