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某咨询十堰某某公司,后因公司安排,于2023年1月转入关联企业某丁公司工作,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2023年1月至3月,某丁公司以张某存在缺勤为由,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张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23年4月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委托计金秀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某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指导张某收集并整理了劳动合同、工资条、微信打卡记录、银行流水、与公司沟通催要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针对公司可能以考勤记录抗辩,计律师特别要求张某保存了微信打卡记录截图,并进行了公证。
二、法律适用分析: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主张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主张用人单位对已足额支付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主张张某因公司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计律师查明张某从某某咨询十堰某某公司转入某丁公司系因公司安排,非本人原因,依据相关司法实践,主张将张某在两家关联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增加经济补偿金数额。
四、庭审应对:庭审中,某丁公司提供手写考勤表,主张张某存在缺勤。计律师指出该考勤表未经张某签字确认,且与张某提交的微信打卡记录不一致,依据(202X)鄂030X民初XXX7号的裁判规则,主张该考勤表不具有证明力,法院应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丁公司提供的手写考勤表未经张某签字核实,且与微信考勤打卡统计的考勤表不一致,不足以采信,应按张某月工资标准3500元/月计算欠付工资,扣除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判决某丁公司补发工资9333.95元。同时,某丁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张某因此离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且张某在关联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判决某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元(3500元/月×3个月)。
律师价值:
计金秀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收集与法律适用,成功驳斥了用人单位以考勤记录抗辩的主张,并实现了工作年限的合并计算,为张某争取到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9833.95元,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