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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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证据不足,计金秀律师成功代理补充证据后认定工伤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8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钱某在派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负同等责任。钱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同等责任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钱某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 审查事故认定书,发现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同等责任,但未明确划分责任比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六)项,“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即同等责任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2. 援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六条,说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同等责任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3. 收集钱某的派送单、路线记录、考勤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在派送快递的工作途中。

4.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补充法律意见,说明同等责任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条件。

5. 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相关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观点。

案件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采纳了计金秀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终认定钱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点评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准确解读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法律含义,纠正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同等责任的错误理解。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注意“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无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不包括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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