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赵先生于202X年1月入职十堰市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4000元。赵先生工作三个月后顺利转正。202X年7月,赵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了解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期限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介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46。本案中,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约定三个月,超过法定上限一个月,且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按超过的期间(一个月)支付赔偿金,即4000元47。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4000元×80%=3200元,而公司实际支付2000元,每月差额1200元,三个月共计3600元48。两项合计7600元。
案件结果:律师代理赵先生向十堰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及试用期工资差额36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赵先生的全部请求。公司未起诉,仲裁裁决生效。
律师点评: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第一,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上限,且已实际履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第二,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有权主张差额。本案提醒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和期限均有法定下限和上限,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约定,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利,及时维权。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