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计金秀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湖北-十堰专职律师执业1年
执业年限1
19872068788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十堰某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工资低于标准,计金秀律师代理劳动者获赔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1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赵先生于202X年1月入职十堰市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4000元。赵先生工作三个月后顺利转正。202X年7月,赵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了解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期限可能存在问题,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介入: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46。本案中,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约定三个月,超过法定上限一个月,且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4000元为标准,按超过的期间(一个月)支付赔偿金,即4000元47。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4000元×80%=3200元,而公司实际支付2000元,每月差额1200元,三个月共计3600元48。两项合计7600元。

案件结果:律师代理赵先生向十堰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4000元及试用期工资差额3600元。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赵先生的全部请求。公司未起诉,仲裁裁决生效。

律师点评: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第一,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上限,且已实际履行,依法应支付赔偿金;第二,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有权主张差额。本案提醒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和期限均有法定下限和上限,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约定,劳动者应了解自身权利,及时维权。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