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李女士于2020年5月入职十堰市某制造企业担任质检员,月薪4500元。202X年8月,公司以李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李女士在上班时间多次离岗、工作态度消极,但未提供具体证据。李女士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委托律师维权。
律师介入:律师调查后发现,公司所谓的“规章制度”系一份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也未向员工公示或告知的内部文件,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事先通知工会。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李女士工作年限为4年3个月,经济补偿按4.5个月计算,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即4500元×4.5×2=40500元。
案件结果:律师代理李女士向十堰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500元。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未有效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解除程序未事先通知工会,程序违法。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050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仲裁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第一,公司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告知劳动者,对劳动者无约束力;第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第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义务。本案提醒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同时满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违纪行为严重、程序合法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