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适用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1.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采取自伤、自残手段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等,原则上不得取保候审。
2.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当累犯犯罪嫌疑人满足《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时是可以被取保候审的。
关于“何时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其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且采取取保候审同样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这些条件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旨在确保取保候审措施既能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出市,但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
1.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非限制其人身自由至绝对程度。
2.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仍享有一定的行动自由。
3.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兼顾了人权的保障,确保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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