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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家庄律师李鸥专做离婚继承)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财产分配问题成为了许多家庭面临的一大挑战。尤其是房产作为大多数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在离婚时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解析如何合理合法地处理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冀0102民初XXX号
刘先生和林女士原为夫妻,二人于2013年在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21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由于男方出轨存在过错,故约定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一套房产归女方林女士所有。然而,刘先生之后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将该房产赠与林女士的条款,并确认该房产为其个人所有。
刘先生主张的理由是,该房产于2012年购买,系其婚前个人财产,首付款共计18万元,由其父亲支付10万元,且贷款也在婚前部分偿还。因此,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有权撤销这一赠与行为。
而林女士则辩称,虽然房屋购买发生在婚前,但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共计60万元,婚内房贷已偿还完毕。故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既非刘先生的个人财产,也非纯粹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包含了刘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关于男方父母为房屋首付款出资的部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仅根据父母赠与出资的时间节点以及意思表示确定受赠人是夫妻一方或夫妻双方。赠与完成后,父母出资款项即应当认定为子女所有,父母不再享有出资款项或出资款项等价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本案中,男方父亲为男方购房筹集了首付款,是男方父亲对男方的赠与行为,赠与完成后,男方父亲即不再对所出资款项享有权利,也不可能对出资款项转化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益。此外,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部分,刘先生主张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法院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离婚协议书的目的在于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而非单纯的财产赠与合同。因此,刘先生要求撤销赠与并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主张未能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林女士最终保住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三、律师解析
1、不动产物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不仅要依据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还需考虑物权设定的原因。本案中,虽然房屋首付款由男方父亲支付,且部分按揭贷款在婚前偿还,但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剩余按揭贷款,故涉案房屋不能简单地归类为男方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行为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父母不再享有相关权益。因此,男方父亲支付的首付款及婚前偿还的部分按揭贷款属于对男方的个人赠与,但并不影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这一事实。
3、离婚协议的效力:男方主张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法院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实际情况。离婚协议书的目的在于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而非单纯的财产赠与合同。因此,男方要求撤销赠与并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主张未能得到支持。
四、结语
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尽可能清晰地界定财产来源及其归属。对于重大财产如房产等,最好能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面对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李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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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