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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鸥律师原创文章】放弃继承后还能反悔吗

发布者:李鸥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74人看过举报

作者:李鸥律师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乎个人财产的传承与分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选择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后,是否还有机会反悔?李鸥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经典案例

张先生是家中的长子,其父去世后留下了两套房产,母亲尚在。张先生回家办丧事中,和大哥、妹妹闲谈,提到自己在外地工作,也无法经常回家照顾母亲,而且自己日子过的还可以,便主动口头提出放弃继承父亲的两套房产。房屋一直登记父亲名下,并未改动。几年后,母亲去世,张先生也因生意失败,经济陷入困境,他开始后悔当初放弃继承的决定,希望能重新获得那份遗产。张先生与大哥、妹妹就遗产分割争执不下,诉至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未就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作出过正式书面表示,故不应视为其放弃继承权。最终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同时考虑到大哥、妹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对其二人酌情予以多分。综上,法院判决两套房产由大哥、妹妹分别继承,大哥、妹妹向张先生支付部分补偿金。

二、放弃继承必须书面明示

《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必须要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继承人可以选择自行书写、两名见证人见证、做公证、在诉讼中庭审表示,如果诉讼中向法院口头放弃继承的,也必须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人本人签字捺印。

在作出书面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必须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继承人才反悔放弃继承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三、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有效吗

在继承开始前,当事人所作出的放弃继承表示并非针对现实存在的继承权,而是针对一种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未来可能享有的权利。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确认继承权丧失,所以继承人仍有权继承遗产。

但是如果继承人是在分家析产过程中作出放弃继承期待权的表示,并且伴随相关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这样的话,就构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此时单方再反悔,则违反诚信原则,法院往往不予支持放弃。

四、配偶放弃继承权有效吗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基于其身份关系放弃所拥有的合法权利,这是继承人自身的决定,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配偶无权以其放弃人放弃法定继承权侵害自己应得的财产为由,撤销放弃行为。

但如果继承人已经接受了继承,此时继承的财产已经转化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再将这项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则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配偶有权要求返还。

所以继承人在放弃继承的同时属意将该财产转让给其他某个继承人时,书面书写一定要注意措辞,不要写成自己继承的那一份转赠给某某,而是直接放弃继承,因为这种转让的过程就需要配偶同意了。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综上,在继承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依法依规处理遗产继承事务。对于继承人而言,明确放弃继承的法律要求和后果,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对于其他相关方,如配偶等,了解自身在继承过程中的权益和义务,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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