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裁判要旨:
北京张先生要求与李女士复婚,却将李女士名下房产过户给自己后,又迅速提出离婚。法院判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以撤销。
一、案情简介
北京市的李女士与张先生原本系夫妻,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将涉案房产约定归李女士所有,并登记在李女士名下。2021年,张先生再次找到李女士要求复婚。此时张先生表现非常良好,态度十分诚恳,一再允诺将来会好好过日子,但附加了一个条件,要求房产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出于挽回婚姻的考虑,李女士相信了张先生,满心欢喜的答应了。两人很快办理了复婚登记,同日李女士将房产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并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归张先生所有。然而,协议签订不到一个月,张先生便再次提出离婚。李女士意识到张先生骗取自己信任,目的是侵占房屋,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夫妻财产协议》及过户行为。
原告李女士主张,《夫妻财产协议书》是在张先生欺诈行为下,导致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签订的,该协议并非李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和过户行为应予撤销。
被告张先生辩称,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和办理房产过户并非欺诈,该房产系张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2019年二人办理的是“假离婚”,所以才将房产过户给李女士。过户给李女士后,张先生的父母一直表示不同意,导致家庭矛盾越来越多,所以才采取复婚的方式以缓和家庭关系。该房产系张先生的婚前财产,本应归张先生个人所有,李女士对此事知晓。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张先生要求李女士签署协议书及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构成欺诈。张先生主动联系李女士办理复婚事宜并作出复婚后美好承诺,但在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签订协议书后的半个月内便向其提出离婚,是通过构筑虚假承诺而实施欺诈行为。李女士因受张先生欺诈而陷入认识错误,误认为张先生与其复婚系出于真实意愿,房屋过户及签订协议书能消除张先生父母的担忧和不满,实现复婚之后更好生活,从而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即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并签订协议书。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人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并撤销李女士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先生名下的行为。
三、律师建议
夫妻一方利用对方的信任,欺诈对方签署的协议,属于因欺诈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当事人的权益,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可及时到法院起诉,主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夫妻双方在签订财产协议时,应注意财产所有权的划分、不动产过户方式、贷款偿还方式等问题,遇到复杂疑难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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