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离婚诉讼中,房产证登记男方名下,离婚应如何分割?《民法典》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哪些规定?如何才能在诉讼中收集证据争取最大化权益?需要分四个情况阐述讨论:
一、结婚前全款购买,房产证写一方名字的,是登记方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并登记该方个人名下的,属于该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范畴。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无权分割。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出租收益部分,由于在出租过程中发生了经营行为,则属于夫妻婚内共同经营所得,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售出,另行全款置换新房,登记该方个人名下,也属于该方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另一方无权分割。
二、结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另一方可分割还贷及增值部分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还贷的,一般情况下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由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TIPS: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如何计算?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明确指出,“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举例说明,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单价是每平方米15000元,面积80平方米。首付款是36万元,按揭贷款84万元,贷款期限20年(240个月),则利息总计为603452.87元。还款总额1443452.87元。如果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6014.39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经评估,价值400万元。计算可知,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总共支付1803452.87元(1200000元+603452.87元)。其中,首付款在房价(房价款+利息)中所占比例为(360000元÷1803452.87元× 100%)19.96%,夫妻共同还贷216518.04元(6014.39元×36),占房价款的12%(216518.04元÷1803452.87元×100%)。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以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24万元(400万元×12%×1/2)。剩余贷款1226934.83元(1443452.87元-216518.04元),仍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三、婚后购买,父母未出资或部分出资的,房产证无论登记谁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购置不动产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无论房产证登记双方谁的名下,是否备注单独持有,均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夫妻婚后买房,一方父母出资的,如未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则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四、婚后购买房屋,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并登记己方子女名下的,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房屋,登记于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房屋应认定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衡量尺度。当然这种情况是父母出全资的情况。”
律师建议:1、婚前房产加名,慎重行事;2、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婚前出资、全款购房等都是有效保障子女权益的手段;3、出资应保留转账记录,切勿使用大额现金;4、必要时可采取赠与公证形式确保房屋赠与子女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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