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家庄离婚律师李鸥)
现实中经常存在这样的问题,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时,另一方却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应当如何处理?
一、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处理流程
1、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向法院立案庭递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2、开庭审理,法院审查后,判决对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领取民事判决书,要求对方协助配合过户。
4、如果胜诉后,对方仍旧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要求法院执行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管部门自行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手续即可,不需要对方到场。
三、典型案例
刘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
原 告:刘某(女)
被 告:曹某(男)
案情概要:
刘某向法院起诉称,刘某与曹某于2017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4月13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并领取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离婚后归刘某所有。
刘某已按《离婚协议书》要求履行义务,但曹某一直拒不配合履行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义务。
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离婚协议书》有效,曹某履行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义务,并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曹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显示公平,应予撤销。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曹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诉争房产的约定,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财产处分行为。离婚协议经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属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办理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的过户手续。
最终,刘某持胜诉判决书和其他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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