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鸥|时间:2022年03月11日|37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继承纠纷
原告: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被告一:王某甲(男)
被告二:王某乙(女)
被告三:张小某(女)
一、案件背景
李鸥律师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刘女士。刘女士现年56岁,2021年9月丈夫王某突发疾病去世。刘女士与王某婚姻状况较为复杂,双方均系再婚。刘女士与前夫生有一女张小某,张小某三岁时,刘女士与现任丈夫王某结婚。王某与前妻生育一子王某甲、一女王某乙,现均已成年。刘女士与王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9年共同建造房屋一座,现该房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城中村,将面临拆迁。2021年9月,刘女士疲于照顾丈夫王某直至其去世,无心处理房产拆迁的事。2021年10月,王某甲趁此机会私自与村委会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将120万拆迁款全部领走。之后,刘女士多次向王某甲索要拆迁款,王某甲以其父王某有遗嘱为由,声称全部房屋归自己所有,拒不归还。
刘女士找到李律师,希望诉诸法律要回自己应继承的遗产部分。
二、案件准备
经认真听取刘女士诉说,盘点案件细节,经了解,得知王某甲持有被继承人王某的遗嘱一份,但王某甲始终不肯出示遗嘱,我方对遗嘱内容掌握信息较少。李律师首先让刘女士与王某甲再次通话录音,获取了遗嘱是一份打印遗嘱,并非自书遗嘱,确定了遗嘱的形式,之后积极准备材料,尽快办理了立案。调取证据过程中,李律师帮助刘女士通过各种方法成功收集到村委会拆迁协议内容等其他关键证据材料,再次夯实证据基础。
三、开庭审理
开庭前,李律师与刘女士多次约见,对开庭程序进行辅导、反复敲定开庭细节,做了充足准备。
开庭当天,被告王某甲和其妹妹王某乙均到庭,且同样聘请了律师,并提出了新的主张。王某甲认为:第一,其父王某去世时留有书面《遗嘱》一份,载明该房屋全部归王某甲个人所有。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故该房屋120万拆迁款应归王某甲所有。第二,2009年,当年建造案涉房屋时,王某明确案涉房屋是留给儿子王某甲的,而且王某甲也为建造房屋出资7万元。即便不认可赠与行为,王某甲出资的7万元是共同建造房屋成本40万元的18%,故王某甲对案涉房屋享有18%的所有权,其余72%的部分应作为遗产按照《遗嘱》全部归为王某甲所有。第三,王某甲系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且王某甲在王某临终前陪床养老,尽了大部分赡养义务,故即便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王某甲也应当多在分割遗产时被适当予以照顾。
李律师经认真查看了王某甲当庭提交的《遗嘱》证据,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认为:第一,被告王某甲提供的《遗嘱》是电脑打印,在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依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且应有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某甲提供的《遗嘱》虽然有被继承人王某签字,但该笔迹真实性待定、签名上未按手印、日期系打印并非手写、无见证人签字。因此该《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原告对该遗嘱真实性不认可,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第二,王某甲辩称其为房屋修建出资7万元,应提供相应的转账记录加以证明,王某甲声称是现金支付给工人,也未提供证人证言,王某甲未提交确切充分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王某甲认为其出资的事实,原告不予认可;第三,被继承人王某去世时,主要由刘女士陪护,有相关采购药物、住院清单、手术签字同意书等证据为证。王某甲并未与被继承人王某共同生活,其辩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非事实,原告不予认可。事实上,是原告刘女士一直在尽主要的陪护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刘女士可以在分割遗产时适当多分。
法院采纳李律师大部分观点,最终认定案涉《遗嘱》无效,案涉房屋拆迁的合同权利和利益,其中50%应认作为王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并判决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七十五万元。
刘女士通过法律手段依法取得应得的继承财产利益,对此表示满意。
四、案件结语
实践中,涉及遗嘱的继承纠纷较为复杂,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需要两名以上,且要逐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不能与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因此有条件的,建议尽量做公证遗嘱。遇到复杂的婚姻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石家庄继承律师李鸥为您提供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