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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帮当事人保住价值140万房产

发布者:李鸥|时间:2021年11月29日|9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王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鸥律师

被告:刘某(男)

一、案件背景

笔者李鸥律师接待了一名男士刘先生。刘先生和王女士于1997年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刘先生婚前有一套价值140万的房产,2012年,刘先生将该房屋登记为刘先生、王女士二人共同共有。2017年,双方不断争吵,感情破裂。经协商,王女士为了快速离婚,同意与刘先生签订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将上述房屋约定为刘先生个人所有,之后,两个人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把房屋更改为刘先生一个人名字。但是王女士突然改变主意,要求平分房产,不然就不去办理离婚。刘先生不同意。如此相持不下了四年,2020年5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决该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同时要求刘先生将属于王女士的一半份额登记王女士名下。

二、案件经过

李律师分析,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王女士和刘先生在签订《夫妻房产约定书》后,已于2017年依法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现涉案房屋登记为刘先生单独所有,可见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另,王女士在2017年11月底就已知道刘先生不同意协议离婚,故其应在知道撤销事由即刘先生不同意离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刘先生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王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诉讼时效,其撤销权消灭。综上,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房屋归刘先生一人所有。

三、案件结语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后是否有效?依据我国法律,赠与行为经过公证,应认定为不可撤销。所以,夫妻婚内如果想对财产进行一定的分割,建议去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证。您遇上难题,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为您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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