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陈JB,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凤,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谭XW,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陈JB与被执行人谭XW民间借贷、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日作出(2021)湘1382民初287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谭XW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JB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2022年3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3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XW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2年3月4日、4月1日、5月11日、6月1日、7月11日、7月30日、10月7日、11月1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谭XW的名下除有银行存款、保险信息外,无网络资金、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
2022年3月7日,本院分别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信息情况,均反馈没有财产。
2022年1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XW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1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XW在湖南品越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进行了冻结,因申请执行人陈JB不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拍卖,故本院目前未对其进行处置。
2022年11月28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谭XW名下的银行存款3581元至涟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并已将其收取为本案申请执行费。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陈JB,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陈JB未能提供。
2022年11月29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陈JB,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陈JB对此表示同意。同时,申请执行人陈JB向本院表示对于被执行人谭XW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一份商业保险的现金价值,暂不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扣留或提取。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9125.75元,除去已执行到位的3581元外,尚有1205544.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