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珵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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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因提供劳务造成人身损害时,可否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者:徐珵珵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563人看过


正常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在已办理退休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即不管退休人员是被原单位返聘,还是去其他单位工作,建立的均非劳动合同关系。但如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损害,虽然不能申请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但仍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予以处理。

第一种情形: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劳务遭受损害,该种情况根据该返聘人员与公司之间的过错确定损害责任范围。如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陈先生自身也应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第二种情形: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该种情况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也有给付补偿的义务,公司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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