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冯某登记结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个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产权登记在我个人名下。近期,因感情不睦,我与冯某经常争吵,现在打算起诉离婚。我与冯某未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我购买的房子现已升值200多万元,冯某提出按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请问:冯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徐珵珵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书面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照书面约定内容办理。若夫妻双方未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则夫妻一方住房公积金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对其予以分割。但因该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房屋贷款的,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利获得房屋补偿。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一方婚前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婚后以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相关财产约定,则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由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另一方有权利主张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相应房屋增值。
结合本案,您若与冯某离婚,冯某有权要求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以及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进行相应分割,即有权要求您支付其已经偿还房贷部分的金额,还可以要求对房屋增值部分的金额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