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2017年10月28日,25岁的李华入职天津建筑公司工作,任职项目经理。双方约定:李华在天津建筑公司考勤采取钉钉打卡的形式记录,每个月15日发放上月全月工资。但李华自入职至今天津建筑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2月28日,李华在巡视天津建筑公司建筑工程现场中受伤,请问: 在天津建筑公司未与李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李华能否主张工伤赔偿?
徐珵珵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及“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由此可见,李华与天津建筑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了李华在天津建筑公司考勤采取钉钉打卡的形式记录,每个月15日发放上月全月工资,且李华按照天津建筑公司的安排进行工作,接受天津建筑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故即使公司没有和李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也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及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李华在巡视天津建筑公司建筑工程现场中受伤,属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属于工伤。即使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此既可以保障员工的利益,亦可以保障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防止更大的损失。(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