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珵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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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巨大,经过对账分析整理,成功要回欠款

发布者:徐珵珵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15日 19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男,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XX里 。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原告:赵XX,女,1992 年 4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XX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86 年 7 月 4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XX 。被告:李XX,女,1986 年 8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原告王XX、赵XX与被告赵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月 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被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彦彬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 元;

2.依法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二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二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 LPR4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 年初,二原告经朋友介绍与二被告相识并成为朋友。2019 年 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二被告因生活需要及做生意缺少资金,陆续从二原告借款5,672,846.97 元。二原告通过银行、微信、现金、POS 机等方式陆续转账给二被告或二被告指定的案外人处。期间,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推脱现在无法偿还借款,表示日后有钱一定偿还欠款,截至目前仅向二原告偿还借款及手续费 5,572,846.97 元,剩余 10 万元欠款尚未偿还。二原告认为,二被告拖欠二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二原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向二被告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综上所述,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主张借款本金和利息,但二被告至今仍未全部偿还完毕。现二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赵XX未作答辩。

李XX辩称,其与赵XX确实有过向二原告借款事实,但具体借款金额我方不清楚,我方认为借款主体主要为赵XX,且借款原因系赵XX做生意需要而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赵XX与李XX已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离婚,双方约定对于男方所欠债务,离婚后由男方承担,故不同意二原告要求本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XX、赵XX系夫妻关系,赵XX、李XX原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 年 2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王XX、赵XX通过银行、微信、现金、POS机等方式陆续向赵XX、李XX及案外人赵X、贾XX、张XX转款,金额共计为 5,672,846.97 元。

2019 年 1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李XX自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号账户向赵XX转账共计1,874,184元。

2019 年至 2023 年期间,赵XX与李XX通过微信聊天形式频繁联系,其中,李XX本人及其代赵XX多次向赵XX提出借款请求,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及对账行为。2023 年 2 月 28 日,赵XX就剩余 100,000 元向李XX催要还款,李XX表示自己不再负责还款并要求赵XX就剩余钱款向赵XX解决。另查,2020 年 8 月 24 日,赵XX、李XX在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庭审中,王XX、赵XX称,赵XX、李XX以做生意及生活需要向二人提出借款请求,借款打入二被告及案外人名下,后二被告及案外人已陆续向二人偿还 5,572,846.97 元,尚欠100,000 元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王XX、赵XX对李XX还款1,874,184 元予以认可,二原告对二被告离婚事宜不知情,并表示离婚协议书中债务承担方式仅为二被告的自行约定,对外并没有效力,二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王XX、赵XX的

信用卡账单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赵XX与李XX的微信聊天

记录等证据。

李XX当庭表示其向赵XX还款之事系在赵XX的要求下所为,其仅是为前夫偿还债务,并不代表李XX承认欠二原告款项。李XX向本院提交了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号尾号 5991 的明细清单,证明其向二原告还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100,000 元的事实,李XX对此虽予以否认,但通过其当庭陈述可知,其对二被告向二原告借款事宜系知情并认可,且在此期间内李XX以其自有资金向赵XX进行过多笔大额还款,结合赵XX提供的其与李X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曾多次显示二被告存在向二原告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及对账行为,能够证实李XX与赵XX系共同借款人。李XX抗辩其受赵XX指派向赵XX偿还欠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赵XX与李XX离婚后债务承担问题,系其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因此免除二人向王XX、赵XX偿还欠款的义务。因此,本案借贷双方虽未订立债权凭证,但综合分析,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该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原告依约出借借款,二被告经二原告催告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100,000 元,其行为属于违约,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故二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100,000 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一节。借款发生之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二原告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标准计算有扩大二被告共同债务之嫌,故二原告据此主张让二被告按该标准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支持二被告以 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二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赵X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己方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XX、被告李XX返还原告王XX、原告赵XX借款本金 100000 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XX、被告李XX向原告王XX、原告赵XX支付逾期利息(以 1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王XX、原告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0 元,保全费 1020 元,公告费 900 元,由被告赵XX、被告李XX负担。

徐珵珵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矛盾调解中心值班律师,12348值班律师,曾担任上市公司法务多年,后转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东区
  • 执业单位:天津允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