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珵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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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案件成功调解,顺利要回合同款

发布者:徐珵珵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石XX,执行董事。委

托诉讼代理人:何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XX

法定代表人:马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X,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天津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XXX.04元;

2、依法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 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XXX.04 为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LPR)4 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被告二系天津滨海湖A7-2期A区园林工程的发包单位,被告系该工程的承包单位,原告系该工程的分包单位。原告与被告一于 2020 年8 月30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TJ-BHH-TP-001 的《园建土方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天津滨海湖 A7-2 期 A 区园林工程中的种植土、素土外购;土方运输、倒运、回填及按规范分成夯实;环保措施的项目。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9 月 1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 年10 月15日,总工期:45 天。合同价款暂计 XXX.04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经按照《园建土方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按时完成了承包项目,项目完成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一开具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一收到发票后仅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向原告付款20 万元,其余款项尚未向原告支付。

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款,但被告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现被告一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拖欠原告的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二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天津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天津XX公司共同确认被告北京XX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XXX 元。

二、被告北京XX公司于2023 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天津XX公司给付工程款XXX元。

三、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上述工程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

四、案件受理费 7724.5 元、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承担,被告于 2023 年 9 月 30 日前向原告天津XX公司给付。

五、原告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徐珵珵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矛盾调解中心值班律师,12348值班律师,曾担任上市公司法务多年,后转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东区
  • 执业单位:天津允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