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XX,女,住 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XX兴云里. 秀托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天津XX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XX。
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X,男,被申请人处员工,特别授权。
申请人陈XX因经济补偿等事宜与被申请人天津国美电器有 限公司发生争议,本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4年6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并从事门店店长 的工作。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0759. 26元。申请人 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始终勤勉尽责,出色的完成被申请人安排的各项任务。申请人始终按照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但申请人自2004年6月22日入职起,被申请人始终未依法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甚至未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以XXX的方式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严重拖欠劳动报酬、损害劳 动者权益为由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另,在职期间,申请人 存在休息日加班等情形,被申请人始终未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亦未向其支付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 旋釆暖补助费等,甚至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向申请人支 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上诉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解 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9046. 31元,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延时加班费111 30.29元,2021年度、2022年磨旺 暑降温费1710.4元,2021年度、2022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 供热采暖补助费1040元,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的工资32277.78元,2021年度' 2022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俗 20219.99元,以上共计265424.77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言侵害了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冒言提出仲裁申请,依法请求仲裁委维护法律权威,对被申请人的言法行为予以制止,维护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199046.31 元;
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 月25日延时加班费11130.29元;
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2022年度防暑降温 费1710.4 元;
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2022年度冬季取暖 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040元;
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11月25日 的工资32277.78元;
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2022年度未休年休 假工资20219.99元;
七、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4年6月22日至2022年 12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受到2022年疫情反复影响,市场环境萧条,被申请人处于专 售业,影响更为深远,资金周转困难,因此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并 非恶意拖欠,被申请人仍坚持不懈筹措资金。仲裁请求由申请人 提交证据进行确认后核算为准。
本委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04年6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有自20年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工作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袞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0月、2022 年n月的工资,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车 了解浦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双方劳动合同关 紊于2022年12月1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鉴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颁布,申请人的工作年限应自 2008年开始计算,被申请人应按照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晝 标准8892. 07元向其支付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33381. 05元, 本委对该数额予以支持
徐珵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