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付XX 女 通讯地址: 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张X 女 湖南XX律师
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天津某某舒母屡护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吕X
委托代理人:徐XX 女 天津XX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案由: 二倍工资差额等
申请人付XX诉被申请人天津某某舒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于2023 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22 年 8 月 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销售经理职位,主要负责接待客户、解答客户各种咨询问题,促成客户签单及维护客户关系等工作,其工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一直安排申请人周末加班,且未安排调休,并且未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在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申请人加班,被申请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加班费用。在2022 年 12月底,店长及法人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以申请人底薪比其他店员底薪高为由想要对申请人进行降薪,申请人不同意便以此理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在职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另外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还存在未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向申请人发放冬季取暖补贴,据此被申请人以上多种行为已经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向贵委提起劳动仲裁,望贵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上述仲裁请求
请求事项: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9494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休息日加班费9582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9月1日至2023 年1月 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655 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185 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冬季取暖补贴 335 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667 元。被申请人答辩:一、针对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多次要求申请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均予以推诿、拒绝,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并非答辩人;二、针对申请人的第二、三项仲裁请求,申请人在职期间并未有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情形,故答辩人无需向其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三、针对申请人的第四、五项仲裁请求,申请人入职未满一年,依法不应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待遇;四、针对申请人的第六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系主动提出离职,故被申请人不应向其支付任何补偿。
申请人向本委提交证据: 1.申请人 8-10月份考勤记录;2.申请人工资表明细和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3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1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交证据: 1.(2022.9-2022.12)工资明细表2.(2022.8-2023,1)考勤统计表,3.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吕X的微信聊天记录。本委查明:申请人 2022 年8 月 2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工作,最后工作到2023 年1月 4 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称其工资组成为底薪 6000 元/月+业绩提成,被申请人提交《( 2022.9-202212)工资明细表》证据证明申请人工资组成情形申请人称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存在11天休息日加班情形,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月4日存在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未支付申请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存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 2022 年度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称申请人入职不满一年不享受以上福利,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法人于 2023 年1月初以口头及微信形式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3年1月 4日以微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吕X申请离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吕X于当日向其结清在职期间的所有费用,且多给申请人 3000 元作为补偿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答辩中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申请人,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对其陈述加以佐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提交《申请人 8-10月份考勤记录》证据真实性,该证据无被中请人处公章,不具备客观性,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对其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形加以佐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申请人第二、三项请求事项因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根据天津市相关规定,申请人入职满一年后享受冬季取暖补贴待遇,故申请人第五项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22年度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
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吕X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真实性,本委予以采信。该证据无法体现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情形。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故申请人第六项请求事项因证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2 年 10 月1日至2022 年 12 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9494 元(贰万致佰拾肆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 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 元( 壹佰拾伍元)
三、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徐珵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