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间XX,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原告:李XX,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天津XX律师
被告:韩X,男,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间XX、李XX与被告韩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 年 11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间XX、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间XX、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韩X偿还间XX、李XX借款本金 100,000 元;2.请求依法判令韩X给付问家瑞、李XX以 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贷款利率(LPR)计算自 2018 年 7月 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韩X承担。事实和理由: 问家瑞与李XX系夫妻关录。2013 年初,闽XX、李XX经朋友介绍与韩X相识并成为朋友。2018 年 4 月 3 日,韩X游资金,向家瑞与李XX借款 100,000 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日,李XX通过本人尾号为 0238 的工商银行卡向韩X尾号为9592 的招商银行卡转账 100,000 元,韩X于 2018 年4 月4日收到该的款项。借款到期后,问家瑞与李XX多次向韩X催要欠款,均米果,故成讼。
韩X来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问家瑞与李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问家瑞与李XX提交的工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天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本院子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明问家瑞与李XX所述案件事实,本院子以采信,并查明下列事实: 国家瑞与李XX于 2012 年 8 月13日登记结婚。2018 年4月3日,韩X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间XX与李XX借款 100,000 元,借款限为三个月。2018 年 4 月4 日,李XX通过手机银行向韩X转账 100,000 元。借款到期后韩X未偿还借款,经同家瑞与李XX多次催要,均未果,故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闰家瑞与李XX向韩X主张权利有工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为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韩X承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然其逾期还款,故网家瑞与李XX有权向其主张偿还借款本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韩X偿还间XX与李XX借款100,000 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韩X给付间XX与专恶能以1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18 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亥什记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50 元,诉讼财产保全中请费 1,020 元,白转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间XX与李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徐珵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