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起张某拟将位于天津市西青区的住房卖掉后再购买一套位于一楼的住房。2017年6月,张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约定将张某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富兴里11-2-401的住房以4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房屋出售后,王某向张某提议,将房屋出售款暂时存放到天津某商业银行,利息会高一些,并告知张某上述存款随时可以取出,方便张某再次购买房屋时使用。此后自2018年至今,张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及购房款占用利息,但均未果。无奈,张某找到徐律师代理该起案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徐律师结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对案件认真分析,因其中涉及到案外人非吸案件,故在书写答辩状、整理证据、开庭辩论等方面花费了较多心思,最终成供为张某追回42万余元。
徐珵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