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佳雯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2日 4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处,有程某的私章和福建某公司的公章,所以原告将程某和福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还款。吴律师作为程某的代理律师,成功免除了程某的还款责任。吴律师的主要代理观点如下:
1、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中“程某”的私章并非程某本人刻制,也非程某本人加盖。
2、案涉借款及类似员工借款金额巨大,在没有程某本人面签合同情况下仅有私章而且没有签字,明显违反基本的签约常理。
3、福建某公司未经程某授权擅自以程某名义借款构成无权代理,2019年度《借款合同》对程某不发生效力。
4、原告对案涉借款的借款人为福建某公司的情况是明知的,原告在明知案涉借款实际借款人为福建某公司而非程某的情况下,仍向程某提起诉讼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