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佳雯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2日 4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是本案原告代理人,通过一审、二审,为原告追回被告的财产,顺利执行到债务。
1、原告对被告1拥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在被告1未履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将自己享有坐落仙游县房屋的财产无偿转让给被告2所有,损害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1将其位于仙游县房产中被告1享有的份额转移至被告2名下的行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一审判决后被告2以原告行使撤销权时,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限没有事实依据,提起上诉。被告2主张其用130万元的抵押贷款支付给被告1作为购房款,购房款与房屋价值相等,被告2系等价有偿取得,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