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聿韶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16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 A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聿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某省B建筑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地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省B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22)吉 0781 民初 2539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砌筑、烘炉合同》《保温防腐合间》;3.改判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 6300000元。
在一审中,一审驳回原告A所有诉请,二审经过黄聿韶律师补充证据、据理力争,二审直接改判支持我方诉请630余万,仅耗时半年,最大程度缩短建工案件的诉讼周期。本案从0到630万,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