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聿韶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6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 ): 某区某镇某A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某市市。
经营者: A1,汉族,住江苏省某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聿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某市B架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B,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石B,汉族。
上诉人某区某镇某A钢管租赁站( 以下简称某A租赁站 )因与被上诉人某市B架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石B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 0507 民初 452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一审中,双方关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A仅获得34万的支持,二审经过黄聿韶律师的详细说理以及证据陈述,二审改判支持我方原告A诉请116万,400%为委托人争取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