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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并于次日投案自首,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何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陈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2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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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该法并未对“逃逸”作出具体界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因此,判断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应根据该条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来审查其是否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以及其行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目的。


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逃避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也属于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该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具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以及迅速报案的法定义务。为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清事故责任和及时调查取证,车辆驾驶人在报案之后应听候处理、配合调查,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脱离事故处理人员的控制。本案中,秦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案,而是遗弃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在此之后才拨打了120、110电话,显然并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在秦某报案民警要求其归案的情况下,其仍未立即归案,而是于次日投案,不利于民警及时固定、提取证据材料和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属于未正确履行迅速报告、听候处理、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因此,秦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律责任的逃避履行,应认定为具有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和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秦某虽辩称因害怕受害人亲属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但并无在案证据证明受害人一方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其具有离开事故现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陈律师团队,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律院校,现为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3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