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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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以"未达赔付标准"拒赔,法院为何判赔?——兰州一起儿童血友病案的裁判思路

作者:李晓伟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28次举报
2026-10-10

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是保险公司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但"标准"本身是否有效、条款有没有经过充分的提示说明,往往才是案件胜负的关键。

本文结合甘肃兰州一起儿童血友病重疾险拒赔案的生效判决,围绕"苛刻数值条款"的效力问题作一梳理,供有类似遭遇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参考。

说明: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案号依法隐去;所述为个案处理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结果,不构成任何承诺。

一、案情概要

甘肃兰州的当事人是一名年仅 10 岁的儿童。家长在其年幼时为其投保了一份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重疾类)。

出险后,孩子因牙龈出血难以止住前往医院就诊,经血液科检查,凝血因子Ⅷ活性检测结果仅为 1.3%(正常参考区间约 50%–150%),复查进一步降至 1%。结合临床表现与检验数据,医院确诊其为甲型血友病,并出具诊断证明及长期门诊诊疗计划——孩子需要定期注射凝血因子。

家长随即申请理赔,却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合同针对"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的定义条款约定,凝血因子Ⅷ或Ⅸ的活性水平须"少于百分之一(<1%)",而当事人检测为 1.3%、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故不予赔付。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不在于当事人是否患病,而在于"少于 1%"这条疾病定义条款,能否成为拒赔的依据:

  1. 该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2. 当事人凝血因子活性已降至 1%,远低于正常水平、具有明显的凝血功能障碍临床指征;
  3. 将理赔门槛设定为"少于 1%",是否合理、是否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三、法院的裁判要点

第一,该条款属于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在凝血因子活性检测结果为 1% 的情况下,原告已远低于正常生理水平,具有明显的凝血功能障碍临床指征;保险公司将理赔阈值设定为"少于 1%",实质上排除了凝血因子活性为 1% 的中型血友病患者获得保障的权利。该条款属于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条款,与投保时的合理预期相悖。

第二,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发生效力。 法院认定,该条款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与免责条款一样,应当由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否则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虽主张其在投保、回访、合同送达环节均已尽提示说明义务,但其提供的证据仅为简单概括的确认、回访,并未就案涉条款专门提示说明;且合同内其他多项疾病条述均有加粗,而案涉条款未作特别提示。据此,法院认定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第三,退一步的认定——检测数值的误差。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该条款对原告生效,凝血因子活性检测本身存在误差,1% 的检测值与"少于 1%"在实际医学判断中并无本质差异;结合原告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应认定其已达到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当事人支付青少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25 万元,并豁免自确诊之日起至交费期满日止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四、几点延伸思考(普法)

本案的裁判思路,对处理同类"数值门槛"型拒赔有普遍参考意义:

  1. 格式条款不是"铁律"。 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疾病定义、诊断标准、数值门槛,属于格式条款;对于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法律要求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相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限制被保险人权利"是关键着力点。 当条款把赔付门槛设得过高,以致把本已达到医学重症标准、明显需要保障的人群排除在外时,其合理性与效力就存在争议。本案即认为"少于 1%"实质上排除了活性为 1% 的中型血友病患者。
  3. 诊断与数值应结合医学实际判断。 检测数值存在误差,"等于临界值"与"低于临界值"在实际医学判断中未必有本质差异;是否达到理赔条件,应当结合疾病严重程度、临床指征与诊疗需要综合认定,而不是机械地"卡数字"。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为个案裁判中的思路,具体案件能否主张、如何主张,须结合保单条款、投保与健康告知材料、病历资料等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

五、遇到拒赔,可以这样做

如果遇到类似的保险拒赔,建议:

  1. 保存好材料:保险合同、投保单与健康告知、缴费凭证、病历与诊断证明、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2. 看清拒赔理由:保险公司以哪一条拒赔?是条款效力问题、还是事实认定问题?
  3. 寻求专业判断:带着保单和拒赔通知来咨询,先判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欢迎带着保单和拒赔通知来咨询。

六、关于我们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全国办案网络:全风险代理,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跨地域维权能力。

我们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全国办案。



免责声明:本文所述为个案处理结果,因案情、险种、保额、证据与法院认定不同,不代表同类案件的结果,也不构成任何承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号依法隐去。本文旨在进行保险法律知识普法,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服务团队负责人,吉林省律师行业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耕保险纠纷解决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1510289261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
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
12201201510289261 保险理赔、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