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江苏泰州的郑先生在某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两全意外险,基本保额5万元,意外身故按10倍即50万元赔付。条款免责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022年6月,郑先生驾驶"新蕾"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与小客车相撞,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该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且车辆未登记、无号牌。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50万,并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合格证写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郑先生购车时就知道是机动车;电子投保需身份证和验证码,投保人应自行承担后果。
新沃律师提出五个突破点:一、条款未对"机动车"认定标准作明确约定,也未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标准;二、该电动车虽有机动车公告编号,但未被交管部门纳入管理,客观上无法领取行驶证——买的时候叫电动车,理赔时却变成机动车;三、普通投保人对机动车的理解基于日常认知,不可能认为两轮电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四、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提交电子投保全部数据以证明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提交;五、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条款有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一审法院采纳全部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调解以40万元结清。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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