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黄女士通过某网上平台为父亲黄先生投保某财险公司个人住院医疗险。2021年9月,黄先生确诊胰头中分化腺癌,先后两次住院,个人合计支付医疗费43893.33元,加上重大疾病津贴1万元,合计应赔53893.33元。黄先生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赔。
02 保险公司观点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投保时《健康告知》载明"2级及以上高血压"应如实告知,但黄女士未告知黄先生曾患原发性高血压二级中危。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黄先生2018年因高血压住院,据此主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
03 律师观点
新沃律师提出三点反驳:一是案涉保险为网上签订的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就"2级及以上高血压"的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投保操作截图不足以证明已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二是保险公司2021年10月27日即通过调查报告获知未告知事项,但次月不但没解约,反而继续续保,超过30日未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三是合同未被依法解除,对双方仍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按约赔付。
04 法院认为
保险公司未就健康告知的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提供的投保操作截图不足以证明进行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通过调查报告已知道解除事由,但次月仍为原告续保,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案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对双方仍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金53893.33元。
05 律师提醒
遇到"未如实告知"拒赔不要轻易认赔:一是保险公司必须对健康告知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提示说明,否则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二是知道解除事由后30日内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三是续保行为本身意味着保险公司认可承保条件,不能事后反悔。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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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