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湖南娄底的胡先生在某健康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保额4万元;另于2018年起续保医疗险,保额400万元。
2022年3月,胡先生因突发意识障碍入院,诊断为右侧额叶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等,行颅内动静脉畸形切除术后出院。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畸形免责"为由拒赔重疾险和医疗险。
02 保险公司观点
胡先生所患动静脉畸形属于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有效。
03 律师观点
本案由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病历未明确诊断为"先天性脑动静脉畸形",保险公司对此举证不能;
线上投保,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
条款引用ICD-10分类确定"先天性畸形"范围,但未将分类内容提供给投保人,也未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04 法院认为
免责条款须具体明确并经充分提示说明才对投保人生效。保险公司虽在条款中规定"先天性畸形"免责并引用ICD-10标准,但未将该标准的具体内容提供在合同中,也无证据证明向投保人出示或解释说明,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判决结果:重疾险赔付4万元,医疗险赔付285735.29元,两案合计约32.6万元。
05 律师提醒
病历未明确写"先天性",保险公司不能单方推定拒赔,其对此负有举证义务;
线上投保时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更难被认定已履行,条款引用外部标准但未提供给投保人的,法院倾向于认定未尽说明义务;
同一疾病可同时主张重疾险和医疗险理赔,二者不冲突,遭遇拒赔时应全面审视所有保单。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李晓伟律师,12年专注保险纠纷解决,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累计获赔保险金超过6000万元。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案件,从不承接保险公司案件,始终站在维权群众一侧。
李晓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