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直播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基于恋爱信任,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累计37900 元,未要求签订借条等书面凭证。后原告发现被告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终止恋爱关系后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仅偿还2300 元,剩余款项拒不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 35600 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因无法送达被告,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案件依法缺席审理。
办案经过
宜宾郭华伟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证据,针对本案的关键争议点 —— 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界定展开细致工作。律师团队逐一整理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筛选出被告明确提出借款请求的转账记录,共计 15900 元,同时固定被告仅还款 2300 元的相关证据。
庭审过程中,宜宾郭华伟律师向法院清晰陈述案件事实,结合证据指出案涉 15900 元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并非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同时,针对原告最初主张的 37900 元本金,律师在法院对法律关系释明后,精准判断其余转账无借贷合意,建议原告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被告利益。
宜宾郭华伟律师还就利息主张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主张以起诉材料提交之日作为逾期还款起算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为原告的利息诉求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宜宾郭华伟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原被告之间就 15900 元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扣除被告已偿还的 2300 元,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00 元。
关于利息部分,法院认定原告提交起诉材料之日为债务履行宽限期届满之日,判决被告以 136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 从该日起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同时,判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 540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合法借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案件取得了理想的诉讼结果。
律师观点
宜宾郭华伟律师结合本案及多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经验,针对恋爱期间转账的法律性质界定提出专业观点:
恋爱期间的转账并非一律认定为赠与,借贷合意是界定借贷关系的核心。若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能证明一方有借款意思表示,另一方基于该意思表示转账,即使无书面借条,也可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
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无明确借贷合意的,一般认定为赠与,尤其是节日红包、小额日常消费转账,难以主张返还。因此,恋爱期间发生大额资金出借时,务必保留借贷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让借款人出具借条、转账备注 “借款” 等,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 LPR 计算逾期利息,起诉材料提交之日可视为出借人主张权利的节点,作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案件诉讼过程中,需精准梳理证据,针对无法律依据或证据不足的诉讼请求,可依法撤回另行主张,既提高诉讼效率,又能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诉求不当导致败诉风险。
郭华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