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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代理XX公司成功追回工程款及保证金约30万元

发布者:蒋轲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1日 3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公司与被告B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XX先生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原告XX公司依照合同对B公司的生态园进行施工,并支付了保证金。由于B公司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证,导致工程被迫停工。原告XX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被告B公司及XX先生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仲裁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B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工程款104420元、保证金2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2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 被告XX先生对B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

  1. 立案:原告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

  2. 审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被告未到庭应诉。

  3. 证据审查:原告提交了合同、交易凭证、对账确认单等证据,被告未提供质证意见或证据。

  4. 事实认定:法院确认原告已按合同施工并支付保证金,因被告未能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点评

本案体现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责任的相关规定。法院的判决强调了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告XX公司因被告B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合理诉求,体现了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同时,法院判决投资人XX先生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此外,法院对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的确定,体现了对原告实际损失的合理补偿。整体上,本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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