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男子“被结婚”,结婚当日被告知“已婚”
2020年刘某与女友前往民政局,准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却被告知其早在2018年已经与案外人任某在辽宁省某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刘某与案外人并不相识,也没去过该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刘某联系上之前为自己办理结婚登记的辽宁省某民政局,才知自己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因自己无法再次办理结婚登记,遂将辽宁省某民政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刘某对结婚登记材料中《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刘某的笔迹是否为刘某本人签名、捺印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上述笔迹并非同一人书写。
法院认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刘某系被他人冒名登记,辽宁省某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身份未做合理审查,并未发现结婚登记照片与身份证照片之间的区别,客观上产生了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的后果,故该结婚登记行为应该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假结婚属于可撤销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根据该规定,男女双方自愿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所在,“被结婚”的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自愿的前提条件。另外《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民政局在“被结婚”当事人系冒名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缺乏结婚登记的合法性要件,所以此种情况下的婚姻登记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在2021年11月18日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