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彩礼返还的法律密码
小贾与小译于2023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11月二人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日及次日小贾给付彩礼10万和价值4万的五金,二人订婚后,小译便外出工作,二人聚少离多,在有机会见面时,小译也是以各种理由不同意见面,与此同时,小译不断向小贾索要钱财,如未及时转款便会对小贾不予理睬,不回消息,短短四个月的时间,小贾累计向小译转款18,000元,由于二人相处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二人和平分手,但是对于彩礼小译只字不提,无奈小贾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小译返还彩礼118000元(100000+18000)及价值40000元的五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贾因与小译解除婚约,诉请小译返还彩礼,符合禁止借婚约索取财务,一方以彩礼为名索取财务,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彩礼的范围,小贾和小译均认可订婚当日及次日给付的100000元及价值4万元的五金,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关于二人订婚后,小贾向小译转款的18000元,因为部分款项注明生日、节日快乐,部分转款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为小贾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该部分款项不属于彩礼。鉴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目前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情况下,判决小译返还小贾彩礼款100000元及价值40000元的五金。
李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