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能否起诉另一方支付“婚内”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小贾和小译通过网络相识,相识不久后,小贾不顾家人阻拦,跨越千里与小译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儿的出生使得本处于婚姻磨合期的二人在需要适应对方的同时,又增加了作为父母的责任和琐碎,二人大小矛盾不断,孩子年幼,又无人帮助小贾照料幼女,无奈小贾领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在娘家居住期间,在双方分居期间,幼女的抚养费一直是小贾独自承担,小译分文未付。最终小贾向法院起诉小译离婚,并要求小译支付双方分居之日至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之日期间幼女的抚养费,以及双方离婚之后至幼女满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
争议问题:
对于小贾诉讼请求中的小译应支付双方分居之日至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之日期间幼女的抚养费(以下简称“婚内抚养费”),对此小译认为小贾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该项诉讼请求,依法应该由其幼女以自己的名义另案起诉主张,小译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法律解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主张婚内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应该为子女,而不是父母一方,因此小译认为小贾无权以自己名义提出上述主张,其实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让未成年子女另案单独起诉未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这势必会让子女与父母一方对簿公堂,认为制造矛盾,大大加深了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故此在法院判案过程中,为了减少诉累,一般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本案判决结果:
小译支付双方分居之日至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之日期间幼女的抚养费。
律师提醒:
抚养孩子不易,离婚切忌一时冲动,放弃本应主张的权益。
李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