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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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打“小三”,没有出轨证据,法院判了!

发布者:李蒙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2272人看过 举报

2023-12-21

律师观点分析

原配:王某 原配丈夫:吴某 小三:周某

前情提要:起诉“小三”一般需要“小三”的身份信息、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双方之间有金钱往来的证据,在本案中,原配周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周某与丈夫吴某存在不正当关系,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又如何打“小三”呢?

案情简介:王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家庭和睦。在此期间,吴某多次向周某转款,王某知晓后,向周某追讨所上述款项,但是周某否认其与吴某之间的关系并称二人之间系正常的经济往来,拒绝返还,无奈,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因吴某工作在外地,二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吴某偶然发现了转款记录的存在,但是二人之间并无聊天记录,也就是自己没有证据证明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此情况下,王某找到我们。

分析了王某的情况后,告知王某如何取证才能使得自己利益最大化,在微信转款记录中存在多种取证方式,如果单纯截图取证,会导致取证时间长,取证不完善,如果对方将转款记录删除甚至是找不到其他转款,同时告知王某查询吴某朋友圈是否发过家庭合照或类似向外展示自己有家庭的内容,回家后王某借辅导孩子作业为由接触到吴某的手机,并迅速取证,虽然二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已经完全被吴某删除,但是在吴某的朋友圈中,周某多次点赞吴某家庭照片。

庭审时,周某称二人之间的经济往来系自己给吴某的现金,二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不正当关系。

除了转款记录及朋友圈点赞记录,王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吴某与周某之间的关系,如何说服法官成为一大难题。朋友圈点赞只能说明周某知晓吴某有家庭,但是并不能说明其他问题,在此情况下,我们只能在转款记录上下功夫,本案与其他案件不同,521/1314转款较少,不足以说服法官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故此我们对比阴历、阳历日期,标注出来对应的节日,在七夕、中秋节、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吴某均有转款(不是特殊数额的转款),多数转款的时间在20:21等特殊的时间段。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周某频繁接受吴某的大额转账,结合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分析,双方并没有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转款发生在王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1062条第一款固定,吴某向周某的转款属于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获得该笔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没有获得王某的追认,应属于吴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对于其中超过500元的部分,应当认定不当得利,周某应该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很多原配错误认为,出轨方为小三花的钱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追回,实际上只要原配提供足够的证据,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也是可以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的。法律不保护婚外非法同居关系,也不保护婚外非法赠与关系,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王某同意,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向周某转款,其行为侵犯了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小三”因此获得的所有财产性利益应该予以全部返还。在本案中还存在一个小插曲,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提前向法院递交申请书,且证人在案件庭审过程中不能旁听,周某庭审有一证人,但是因为旁听了案件,从而导致无法出庭作证。

李蒙,法学学士,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办理案件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漯河
  • 执业单位:河南速捷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1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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