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结婚二十五载,法院突破诉讼时效,判决婚姻登记无效!
杨某与红某1997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双方由于感情不和,2003年不再联系,双方以为彼此没有结婚证,便直接分开生活,2022年6月杨某准备结婚时,被民政局告知,1997年曾经与红某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没有办法办理结婚登记,此时杨某非常震惊,毕竟二人分开已经二十年有余,无奈之下,杨某至档案馆查询自己结婚登记的信息,在查看结婚登记申请书时,发现自己与红某的照片不是本人,签名也不是自己所签,对该婚姻登记申请丝毫不知情,由于事情间隔二十多年,原告的甲县已经进行行政区划,现归属于乙县管辖,所以原甲县颁发婚姻登记的行为应该由区划后新设立的乙县作为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庭审时乙婚姻登记中心辩称,杨某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该予以驳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涉行政行为作出距今已经有二十年有余,其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及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可撤销的婚姻登记仅有受胁迫而缔结婚姻另外一方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况,但是杨某不存在这两种情况,依法不应该对其婚姻登记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杨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结婚,且登记申请照片与签名均不是杨某本人的,乙婚姻登记中心的登记事实错误,故该登记行为实际为无效的登记行为,虽然已经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针对杨某的结婚登记无事实依据,明显违法,故本院认为乙婚姻登记中心对杨某的婚姻登记行为为无效的婚姻登记。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假结婚属于可撤销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根据该规定,男女双方自愿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所在,“被结婚”的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自愿的前提条件。另外《婚姻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民政局在“被结婚”当事人系冒名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缺乏结婚登记的合法性要件,所以此种情况下的婚姻登记行为应该依法予以撤销。
法条链接:
在2021年11月18日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李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