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错失自己可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当事人:原告(王某) 被告(某工伤所)
代理方向:被告(某工伤所)
前情提要:对于申请履职类的案件,司法评判应当遵循行政先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先向行政单位提出申请,行政单位不作为或所做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要求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为甲公司员工,2018年5月王某在甲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2018年6月经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2021年经鉴定,王某伤情为九级,王某受伤时,甲公司为其缴纳有职工工伤保险,2022年王某曾向某工伤所申请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其无法提供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补正材料后,再次向某工伤所咨询,因其所补正的材料与庭审供述不一致,无法判定真实性,某工伤所告知其详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待诉求明确后,正式提交申请,后王某没有与某工伤所进行沟通,而是一纸诉状将某工伤所诉至法庭要求某工伤所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十余万的核定给付义务。
庭审时,原告王某也自认自己没有向某工伤所提交过申请,因为字节集感觉会被拒绝,所以直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判决。
本案王某起诉请求某工伤所核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实质是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王某已经起诉过一次,本院曾在判决书中告知其补充材料后重新向某工伤所申请,但王某并未向某工伤所申请,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王某起诉某工伤所不作为,但未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其起诉某工伤所不履行给付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不能成立,王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李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