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丈夫送“小三”的钱,妻子还能要回来吗?
原配:王某女 第三者:陈某 男方:余某男
判决结果:胜诉!全部返还
王某女与余某男2017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第三者陈某明知余某男有配偶,还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且性质极其恶劣,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法律不保护婚外非法同居关系,也不保护婚外非法赠与关系,余某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原配王某女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赠与第三者陈某,并为其购买衣物,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民事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对于第三者陈某因此获得的所有的财产性利益应该予以全部返还,故要求第三者陈某返还人民币20万元。
第三者陈某称其与余某男仅系朋友关系,双方没有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之间的均为正常的经济往来,王某女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该予以返还。
本案中,第三者陈某与余某男在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的转账交易金额较大、次数频繁,且缺乏规律,结合原配王某女提供的视听资料,本院认为,在双方保持婚外情关系期间,余某男从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向第三者陈某转款,该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某男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不正当处分,致使原配财产受到损害,因此第三者陈某获得案涉款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所获得的财产权益构成不当得利,所有转款均应该予以返还。
李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