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称其在参加团建活动篮球赛时受伤。
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21时31分到深圳市某区人民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载明“主诉:外伤致右侧髖部疼痛30分钟,现病史:约30分钟前在打篮球时摔伤致右侧髋部疼痛、由R医院120急送入院诊治,初步诊断: 1. 右侧股骨颈骨折; 2.右侧髖部外伤。同年7月16日,原告转至T医院治疗,初步诊断“1.右侧股骨颈骨折; 2. 阑尾切除术后”,原告于2020年8月2日出院,共住院17天,出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 2. 休息六个月,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出院后仍需留陪人; 3. 加强患肢功能锻炼; 4. 如骨折愈合回院拆除内固定装置费用约1万”。
原告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24610. 45元,由被告D公司垫付。后原告分别于2020年8月16日、8月21日、2021年1月15日在T医院门诊,分别支付医疗费19元、1019.7元、500 元;原告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12月8日在S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分别支付医疗费521.3元、87元;原告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12月1日、12月29日在安徽F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购买药品,分别支付524.9元、540元、152.4元;以上费用共计3364. 3元。
2020年11月25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一份《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活动中受伤,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另查,被告D公司提交了一份被告K公司(甲方)和被告D公司(乙方)于2020年12月10日签订的《深圳K基地培训合作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课程内容为企业员工基地军事训练、拓展培训及团建活动;合同期为2020年12 月10日到2021年12月9日,合作基地为深圳市某区海昱社区科思培训中心;培训人数以甲方通知为准。二、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活动中,要组织严密、动作规范,有义务监督和指导甲方参训人员遵守乙方提供的安全指引,如遇有危险项目,必须
事先说明和警示;乙方负责参训期间甲方参训学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违约责任。参训期间因乙方派出教练过错或其他乙方原因甲方参训人员在参训期间受到伤害,乙方全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反之甲方参训人员未能遵守乙方的安全指引所导致的伤害,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D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382.3元、误工费37521.7元、护理费24630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8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判令被告D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50088 元;
三、判令被告D公司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336281.4元;
四、判令被告糯家公司、被告K公司对被告D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合计675717.9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在参与篮球比赛过程中受伤,据此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78.5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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