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可能是刑法里最让人摸不着头脑的罪名。很多人知道有这个罪,但具体什么样算寻衅滋事、什么样不算,说不太清楚。司法解释把寻衅滋事行为分成了两种类型——“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区分这两者,是搞懂寻衅滋事罪的关键。武汉刑辩律师刘新围绕这两种行为类型开展普法解读。
一、“无事生非”:没有任何理由的惹事生非
“无事生非”比较好理解,就是完全没有缘由地滋事。比如走在大街上,看路人不顺眼,上去就骂、动手就打;比如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砸东西、起哄闹事。这种行为没有缘由,纯粹是为了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这类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只要确实是无端滋事,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或一定后果,通常都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现实中这种纯粹的“无事生非”其实并不多见,更多的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都会说“我有原因”。
二、“借故生非”:有原因,但微不足道
“借故生非”是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形。行为人往往觉得自己是“有原因的”,比如对方看了我一眼、走路碰了我一下、排队时插了我的队、酒桌上说了句不好听的话。但这些“原因”在正常人看来根本不值得动手,司法解释把这种情况叫做“日常生活中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一旦借故生非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本来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小事,但你借这个由头把事情闹大,而且闹大的方式和起因之间完全不对等。比如坐地铁时被人不小心碰了一下,正常人顶多说一句“看着点”,或者干脆不计较。但有人会因此破口大骂、追着对方打,甚至掏出东西砸人。再比如邻居家的狗叫了几声影响你睡觉,正常人可能会去敲门商量、找物业协调,但有人会因为这个把邻居家门砸了、动手打人。
三、两者的核心区别在哪
区别就在“由头”这两个字上。“无事生非”是没有任何由头,既没有矛盾纠纷,也没有任何摩擦,纯粹是看你不顺眼就动手。“借故生非”是有一个非常小的由头,但这个由头放在任何一个正常人身上都不会发展到动手打人的地步。行为人把这个由头无限放大,借题发挥。两者在法律后果上没有本质区别,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误区和判断标准
有个常见误区:觉得自己有原因就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个想法是错的。法律说的是“无故”才构成寻衅滋事,这里的“无故”不光指没有原因,也包括原因极其轻微但被无限放大。所以判断的标准不是“有没有原因”,而是“原因和行为的对等程度”,这是一个综合判断的问题。有人可能会说,那我以后遇到有人惹我,我该怎么办?正常范围内的事情,该协商协商,该报警报警,别自己动手。法律给了你很多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没给你“借题发挥动手打人”这条路。
五、结语
“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虽然有区别,但最终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很多人觉得自己“事出有因”就安全了,其实是对法律的误解。“原因”要看严重程度,对方看你一眼、走路碰了你一下,这种级别的“原因”在法律上并不足以支持你动手打人。遇到纠纷冷静处理,不要因为一点小事就动手,更不要拿“我有原因”来安慰自己。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刘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