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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瑾言普法|武汉|盗窃罪|刘新律师:同样是骗钱,盗窃和诈骗该怎么区分?

作者:刘新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次举报
2026-08-11

生活中不少人分不清盗窃罪与诈骗罪,二者同属于侵财类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都会使用哄骗话术,普通人很难分清法律边界。湖北瑾言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刘新结合刑法规定,讲清两项罪名的区别,向大家普及基础刑事法律知识。

一、判定关键:受害人是否具有主动处分财产的意识

区分盗窃与诈骗,根本标准在于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意识。诈骗罪中,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知后自愿交出财物——受害人明知操作会导致财产转移,但被假象蒙蔽。盗窃罪则不同:即便嫌疑人花言巧语,受害人并不知道资金会被转走,财物是被秘密取走的,完全违背受害人意愿。换句话说,欺骗只是作案手段,定性关键在于受害人是否知情且自愿地交付财物。

二、行为模式的差异

武汉刑事律师刘新分析,诈骗罪中欺骗行为与资金流失直接挂钩,虚假理财、刷单返利、冒充亲友借钱、冒充客服理赔均属于典型诈骗场景,受害人清楚自己要转出钱款,只是被虚假信息误导。盗窃罪里各类哄骗话术只是为作案掩护,受害人根本无法预料对方会私自贷款、转走余额,不存在处置资金的意愿,该类行为依法定性为盗窃。

三、盗骗交织案件判定规则

实践中不少案件同时存在欺骗和秘密窃取情节,罪名认定并不是一下就能确定的。例如,行为人以“帮忙提高信用评分”为由骗取受害人手机和人脸验证,随后偷偷以其名义申请网络贷款并转走,虽然受害人同意交出手机,但并不知道对方会私自贷款取款。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分步审查:首先确认财物转移时控制权在谁手中,再核实受害人是否知情该操作会造成资金损失。受害人虽受欺骗但从未同意资金转移的,即便前期存在哄骗,也应认定为盗窃;只有受害人明知是转账交付且自愿操作的,才构成诈骗。

四、结语

武汉刑事律师刘新提示,盗窃罪与诈骗罪在量刑标准和取证方向上差异显著,罪名定性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遭遇财产侵害后报警时,应该如实说明自己是否清楚资金转出的真实后果,有助于办案机关确定案件性质。在日常防范方面,不要将手机、人脸核验权限交给陌生人;涉及贷款、转账、扣费操作,一定要核实完整业务用途,提高警惕才能守住财产安全。

刘新,湖北谨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主任,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正式执业。入职律师行业前,曾先后担任沈阳市大东区书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湖北瑾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161155553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暴力犯罪、取保候审、离婚
湖北瑾言律师事务所
14201201611555530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暴力犯罪、取保候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