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瑾言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刘新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6月发布的典型案例(冯某盗窃案),讲解虚拟货币的财产认定标准与同类盗窃案件裁判规则,列举个人持有数字资产过程中存在的法律与财产风险。
一、案件完整始末
被害人冯某持有117枚比特币计划变现。因张某此前帮其操作过虚拟货币交易,出于信任委托对方代办钱包注册与资产处置,并把手机交给张某全程操作;数字钱包通过12组英文助记词管控全部资产,张某假意提醒冯某妥善保管密钥,自己却暗中记下11组完整单词与最后一个单词首字母,当晚试出完整助记词后转走107枚比特币,分批兑换套现,得款66万余元转入朋友名下银行卡。冯某次日发现资产清空,向张某询问却被刻意回避,经区块链机构核验怀疑失窃后报警。2023年10月警方立案,当地检察院联合技术机构通过IP锁定张某,张某到案后认可划转资产的行为,却辩称系对冯某资产的‘保护性接管’,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办案机关调取区块链交易记录与电子勘验材料,完整还原资金流转路径,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无法成立。
二、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比特币具备刑法层面财物属性。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虚拟资产,涉案变现金额6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1月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虚拟货币案件两大法律要点
武汉刑事律师刘新分析,本案涉及两项核心法律问题。一是比特币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我国仅规定虚拟货币不能作为法定货币流通,但比特币需要投入算力、消耗电力等资源获取,具备稳定市场交易价值,持有者凭借助记词可排他性管控资产,完全契合盗窃罪犯罪对象的法定特征。二是盗窃数额以实际变现金额为准,虚拟货币市价波动剧烈难以固定评估,司法机关以张某套现所得的66万余元认定盗窃数额,具有充分合理性。
四、数字资产日常保管规范
武汉刑事律师刘新提示:助记词、私钥由本人单独保管,不委托他人代办钱包注册、资产划转业务,避免将存有数字钱包的手机交由他人操作;大额虚拟资产使用硬件冷钱包储存,减少手机软件钱包遭遇木马程序窃取密钥的隐患;助记词抄写在纸质载体或刻录金属板材离线存放,不保存于云盘、手机备忘录、社交平台收藏夹等线上存储空间;所持数字资产分散存入多个独立钱包,避免单一钱包集中存放全部资产造成大额损失;一旦察觉资产出现异常转账行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步留存钱包地址、交易哈希、登录IP等电子材料。
五、结语
区块链交易记录无法篡改,完整的电子操作凭证是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盗窃的关键依据,个人规范保管数字资产密钥、留存全部操作记录,既能有效避免虚拟货币被盗,也能在财产受损后为司法机关追查赃款、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提供充足证据支撑。
刘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