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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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条款冲突引冻库租赁纠纷,眉山郑波律师代理原告二审全面胜诉**

发布者:郑波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8日 28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8

律师观点分析

# **合同条款冲突引冻库租赁纠纷,眉山郑波律师代理原告二审全面胜诉**

 

 

 

## 案情简介

 

本地一家果品经营企业(原告)与外地农业公司签订冻库仓库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多个冷库对外出租,用于果品仓储经营。

案涉租赁合同文本出现**条款相互冲突**问题:合同其中一条写明租赁期限 1 年,载明明确起止时间;另一条又写 “一次性签订 2 年租期”,但未写明具体起止日期。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租金、配套人工费、材料款等多项往来。

 

租赁到期之后,外地承租企业没有把存放于冻库内的包装筐、物料全部搬走,部分冻库和场地持续被对方物品占用,造成原告无法对外重新出租,产生实际经营损失。双方多次对账沟通,承租方支付部分款项后拒绝结清剩余欠款。

 

承租方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合同实际是 2 年租期;认为物品遗留不是故意占用,原告没有履行催告义务,不应当承担占用补偿;主张诉讼期间支付的大额款项属于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剩余债务无需再付;另外还提出装修费用、果筐破损损失应当抵扣欠款。

协商无果后,果品企业委托**眉山郑波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剩余欠款、场地冻库占用相关费用,并且要求相关自然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租赁期限为 1 年,判决外地农业公司支付剩余欠款、冻库场地占用补偿款,同时判令限期腾退物品,逾期腾退按每日标准计算占用损失。外地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能够撤销一审全部判项,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眉山郑波律师继续代理被上诉人,参与二审诉讼程序**。

 

## 办案经过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眉山郑波律师**迅速梳理全部案件材料,针对本案几大核心争议焦点开展代理工作。

 

### 1、梳理合同文本,破解租期条款冲突难题

 

本案最大争议就是租赁合同两条租期约定互相矛盾。上诉人坚持,写有 “2 年租期” 的条款属于最终合意,租期应当认定两年。

**眉山郑波律师**仔细比对全部合同文本,提出代理思路:判断租期不能只看字面描述,要区分有无明确起止时间。仅有 “签订 2 年租期” 文字,但没有具体起算、截止日期,属于约定不明确;另一条具备清晰的起止时间,应当以此作为实际租赁期限。同时结合双方实际履行、上诉人上诉状自述合同到期时间等细节,固定证据逻辑。

 

### 2、厘清占用责任,论证到期腾退属于承租人法定义务

 

上诉人抗辩:物品遗留场地,主观上没有占用意图;出租方没有进行催告,所以不用承担占用补偿,一审判决占用补偿逻辑矛盾。

**眉山郑波律师**提出代理意见:租赁合同到期之后,**腾退物品、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法定、合同义务,催告并不是出租方的前置义务**。承租人到期应当主动清理搬走物资,不能将自身未及时处置货物的责任转嫁给出租人。对方物品持续堆放,客观阻碍我方冻库再出租,已经产生实际损失,法院有权结合案件情况酌定占用补偿。同时,若到期后仍然拒不搬离,应当承担后续每日占用损失。

 

### 3、厘清付款性质,驳斥 “付款即全部了结纠纷” 的抗辩

 

诉讼过程中,对方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一笔大额款项。上诉人主张,该笔转账代表双方达成口头和解,支付该笔款项之后所有债务就此终结,剩余四万余元欠款应当向案外人主张,并且拿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依据。

**眉山郑波律师**重点核实转账背景、完整聊天记录、财产保全解除手续,提出:该笔转账属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部分债务,不代表原告放弃剩余债权;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单纯收款、解除保全行为,不等于当事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上诉人声称达成一次性了结全部纠纷,举证并不充分,不能以此免除剩余付款义务。

 

### 4、针对装修费、筐子破损损失抗辩进行抗辩说理

 

二审阶段上诉人继续提出,装修相关费用不应当由己方承担,同时果筐破损造成损失应当在欠款中抵扣。

**眉山郑波律师**结合庭审笔录、双方完整对账记录发表意见:案涉装修是按照承租方需求进行,相关费用应当由承租方承担;同时双方已经完成整体对账结算,结算金额是对整个租赁周期全部收支清算。如果确实存在筐子破损赔偿,应当在对账的时候一并处理,上诉人不能在结算完毕之后,再单独另行主张抵扣损失。

 

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案不开庭审理,法官采取阅卷 + 询问代理人方式核查案件事实,**眉山郑波律师**向二审法院完整提交代理意见,对上诉人每一条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把一审证据、合同细节、交易履行情况完整呈现给合议庭。本案二审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案件胜负完全取决于现有证据的法律解读与代理观点说服力。

 

## 案件结果

 

二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眉山郑波律师**主要代理观点,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判令外地农业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剩余租金及各类欠款,并且承担逾期付款资金损失;

2、支付冻库、场地占用补偿;限期将全部存放物品腾退搬离;逾期没有腾退,则按照每日标准计算场地占用损失;

3、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承租方承担;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我方当事人全部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司法支持,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 律师观点

 

**眉山郑波律师**结合本次冻库仓储租赁合同纠纷,总结实务中企业租赁冷库、厂房场地的办案经验,给出如下实务法律观点:

 

第一,企业签署租赁类书面合同时,一定要警惕**合同内部条款冲突风险**。同一合同中如果出现两处对同一事项不一样的约定,极容易后续引发诉讼。对于租期、租金、付款义务等核心条款,不仅要写年限,务必要写明明确的起算日、到期日。如果想要修改原有条款,建议直接删除旧条款,或者专门签订补充协议,避免留下模糊文字,减少后续诉讼隐患。

 

第二,**租赁期限届满,主动腾退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法定义务,不以出租人催告作为前提条件**。很多企业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出租人没有上门催告搬东西,自己就不用承担占用费用。合同到期之后,承租人应当主动处置自有货物、物料。即便承租人不是主观故意占用场地,只要物资客观遗留在场地,造成出租人无法重新对外经营,出租人有权主张场地冻库占用补偿损失,法院可以结合租金标准、占用时长、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补偿金额。

 

第三,诉讼阶段收到对方部分还款,不等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商业主体如果想要达成 “付一笔钱,全部债务一笔勾销” 的和解,**一定要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写清楚付款后放弃剩余全部权利的内容,不能只依靠微信聊天、口头沟通**。仅仅收取部分款项、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前提下,不能直接推定债权人放弃剩余债权。

 

第四,双方已经完成对账结算的情况下,后续一方再提出之前产生的物品损坏、装修抵扣损失,应当审查该损失是否纳入对账范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结算时特意将该部分损失排除在外,一般认定对账结算效力优先,不能事后再重复主张抵扣款项。

郑波律师(咨询电话:18090086030)执业律所: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114202110354749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4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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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420********49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