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办理张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结合本案运输人员的行为定性、地位作用及全案辩护要点,我对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全链条打击”背景下的精准辩护、差异化量刑有了更为深刻、直观的实务认知,也更加体会到刑事辩护中“细抠事实、精准定性、区别评价”的重要价值。
本案让我最大的感悟是,司法机关全链条追诉不等于全链条同等追责。当前司法实践对非法捕捞犯罪实行全链条打击,意在严厉打击组织、指挥、直接实施捕捞的核心人员,杜绝水域生态资源被肆意破坏,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参与人员一概从重、等同处罚。本案当事人张某仅从事事后运输辅助工作,未参与核心捕捞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被动、依附、次要地位,这也是此类辅助人员与主犯、实行犯最本质的区别。以往不少案件容易出现“一刀切”追责的问题,将运输辅助人员与直接捕捞人员混同评价,忽视其行为危害性、主观恶性的巨大差异,而本次辩护让我更加明确,刑辩工作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剥离混同的事实与责任,为当事人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结果。
从犯罪地位与行为作用来看,本案清晰体现了从犯认定的核心法理逻辑。非法捕捞的核心危害源于直接的水下捕捞作业,该行为直接破坏水产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是刑法打击的核心对象。而张某的运输行为仅为捕捞完成后的配套辅助行为,不直接产生生态损害后果,也不决定捕捞行为的既遂与否。其全程未参与人员招募、作业筹划、工具准备、渔获销售和收益分配,既无组织指挥行为,也未掌控犯罪链条,仅被动配合提供运输服务,依法完全符合从犯的法定认定标准。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刑事案件辩护不能只聚焦罪名是否成立,更要深挖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通过精准区分主从地位、剥离核心责任,为当事人实现大幅降责,这是此类辅助型共犯案件的关键辩护突破口。
同时,本案也充分印证了宽严相济、修复优先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量刑辩护层面,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的叠加运用,是本案实现轻缓处理的核心支撑。当事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更为关键的是,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通过缴纳修复费用、参与增殖放流等实际行动弥补渔业资源损失,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生态法益。同时,张某涉案获利极少,无实际犯罪所得,真诚悔罪、无再犯风险,主观恶性极低。这些情节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与牟利丰厚、主动主导犯罪的主犯作出层级化、差异化量刑处理。
在实务攻防层面,本案也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清晰思路。针对公诉机关全链条追诉的办案惯性,辩护工作要敢于精准抗辩、细化区分。一方面,严格把控“情节严重”入罪标准,明确本案生态损害、渔获数量等核心入罪情节,均由直接捕捞行为造成,不应将全部危害后果归责于被动参与的运输人员;另一方面,坚守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原则,针对情节轻微、作用次要、主动修复、真诚悔罪的辅助人员,积极争取非羁押、非实刑处理结果,全力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杜绝机械司法、同等追责。
综上,通过办理本案,我更加深刻理解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内涵。刑事辩护不是简单的形式辩护,而是立足案件事实、紧扣法律规定、贴合司法政策,精准区分行为作用、主观恶性与危害后果,打破司法追诉惯性,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同时本案也警示,任何刑事犯罪的辅助行为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司法始终保留纠错、修复、从宽的空间,主动认罪悔罪、积极修复损害、配合司法机关办案,是涉案人员减轻处罚、化解刑事风险的核心途径。
张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