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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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乙与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之律师观点及专项法律建议

作者:张妍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8次举报
2026-05-19



一、基本案情梳理

甲、乙二人系某公司在职员工。某公司以内部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通知二人进行岗位调整,在甲、乙明确不同意转岗的情况下,公司仅间隔5日便单方强制完成岗位调整。此后,甲、乙持续向公司书面发出拒绝调岗的通知,并始终在原工位正常打卡出勤、提供劳动。时隔15日后,某公司以甲、乙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新岗位履职、未正常提供工作为由,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开除二人的处理决定。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乙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最终裁决认定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向甲、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足额支付二人未休年休假工资。现就本案核心法律问题、裁判逻辑及后续处置方案,出具本律师观点及建议。

二、核心律师法律观点

(一)公司单方强制调岗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用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约定条款,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与就业权益,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随意变更。

本案中,公司所谓“业务调整”并非法定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事由,即便企业存在合理经营调整需求,也必须履行平等协商、充分沟通的法定义务,而非直接强制调岗。公司在甲、乙明确拒绝转岗后,仅5日便单方强制变更岗位,未与劳动者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一致意见,未履行合法协商程序,该调岗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行为,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甲、乙全程书面拒绝违法调岗,并坚守原岗位正常打卡履职,不存在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旷工、怠工等违规行为,属于合法的维权履职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公司以“拒绝到岗履职”为由开除员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及劳动仲裁裁判口径明确: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岗、不到新岗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核心条件,缺一不可:一是调岗行为合法、合理、必要;二是已充分履行协商、告知、催告上岗的完整程序;三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恶意拒不履职、存在实质性违纪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核心依据不能成立:其一,前置调岗行为本身违法,基于违法调岗产生的“到新岗位履职”要求,对劳动者无法律约束力;其二,甲、乙从未脱离工作岗位,持续在原工位正常出勤、提供劳动,不存在“拒绝到岗、拒不工作”的违纪事实;其三,公司未举证证明调岗具有客观必要性、合理性,也未给予劳动者合理的协商期、适应期,径直单方开除员工,属于恶意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支付赔偿金,完全契合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

(三)公司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合法有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年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福利,不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用工争议而灭失。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甲、乙休完全部年休假,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向二人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该项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三、后续专项法律建议

(一)严格跟进仲裁裁决履行,督促公司按期足额付款

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需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足额向甲、乙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建议二人妥善留存仲裁裁决书、银行流水、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密切关注公司履行动态。若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足额支付,二人无需另行协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强制力保障自身胜诉权益落地。

(二)全面留存全套证据,应对公司可能的司法救济程序

公司若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裁决。为充分应对后续诉讼程序,建议二人系统整理、固化全部核心证据:一是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入职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流水);二是调岗争议证据(公司调岗通知、书面拒绝调岗的送达记录、聊天记录、录音);三是履职证据(15日原工位打卡记录、工作台账、工作成果记录);四是仲裁庭审笔录、裁决书等文书证据;五是年休假休假记录、考勤记录等佐证未休年假的证据。所有证据分类存档,确保庭审中可完整还原案件事实,维持仲裁胜诉结果。

(三)明确劳动关系状态,规划后续就业与权益保障

因公司已作出违法开除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且解除行为被法定机关认定为违法。建议二人无需返回公司工作,可正常入职新单位。同时,可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向社保部门、公积金中心核实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及时办理社保、公积金停缴、转移等手续,避免社保断缴影响自身权益。此外,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四)杜绝违规维权行为,坚持合法理性维权

本案中甲、乙书面拒绝违法调岗、坚守原岗位履职的维权方式合法合规,值得肯定。后续维权过程中,二人需始终秉持合法理性原则,切勿采取围堵公司、消极怠工、过激沟通等不当方式,避免被公司反向追责。全程以书面、官方渠道沟通,所有维权行为、沟通记录留痕,始终占据法律与事实优势。

四、最终结论

综上,某公司单方强制调岗、无事实依据开除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结果公正合法。建议甲、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跟进裁决履行,积极应对公司后续可能的诉讼行为,全面留存证据,依法足额实现赔偿权益,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张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及合同纠纷领域。曾就职于唐山市人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0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1130320********08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