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因建筑工程纠纷一案诉至法院。案涉工程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包含多个精装修及安装工程项目,具体包括:某小区一期12#户内精装修工程、1、4、5号楼电梯厅及公共走道精装修工程、电梯门套制作及安装工程、首层大堂装修工程,以及某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上述项目已分别于2023年3月30日及2023年6月30日按要求竣工交付使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各工程项目质保期为二年,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集中交房之日起算,质保金金额为结算总价款的5%,待质保期满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完工交付后,约定质保期早已届满。原告持续多次向被告主张对账并催要欠款,但被告提出以公司剩余资产抵扣的方式支付剩余质保金。原告认为该方式无法足额支付质保金总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拖欠的质保金共计4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及逾期利息的承担。被告主张以公司剩余资产抵扣拖欠的质保金,试图以非现金方式履行债务;而原告坚决反对该方案,认为资产抵扣无法保障债权的足额实现,坚持要求被告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足额支付所有拖欠的质保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此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诉前协商未果。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公司于202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某公司质保金40万元;二、上述协议履行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八千余元,减半收取四千余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并于2026年10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某公司。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张妍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被告提出以“剩余资产抵扣”质保金的抗辩,张妍律师敏锐指出该方案无法保障原告债权足额实现的法律风险,坚决主张现金支付并依法主张逾期利息,为原告争取了最大合法权益。在庭审调解阶段,张妍律师精准把握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与灵活的谈判技巧,成功促使被告放弃资产抵扣方案,同意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40万元质保金并承担诉讼费。这不仅大幅降低了原告的执行风险与时间成本,更实现了案件的高效化解,充分体现了张妍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危机处理能力与客户利益最大化原则。
张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