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深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深圳市AA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礼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剑,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BB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AA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B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BB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原告向被告采购钢结构材料并签订《南山区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工程钢结构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被告先向原告提供了发票编号04296511-04296570、发票编号14592430-14592529、发票编号19430299-19430320共1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172份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其中税额290597.94元,原告再支付含税合同款200万元给被告。2018年9月1日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向原告发来《税务事项通知书》(深税务市通【2018】10114403000025550770201809号),通知内容为:172份发票存在认证后失控的情形,原告应在2018年9月税款所属期将172份发票,税额合计290597.94元,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因原告在进行税务抵扣时,因被告提供的172份发票存在“认证后失控”的情形造成原告无法进行税务抵扣。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赔偿税款及相应损失给原告。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税款290597.54元及利息(利息以290597.54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6%计算,从2018年9月1日开始至税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2020年10月31日利息暂计36615.34元,税款和暂计利息总计327213.28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原告(甲方)向被告(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第1条备注中约定:乙方需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第4.3条约定:甲方支付乙方每一笔货款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上述约定的等额发票,并加盖乙方公司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因发票不合法等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同月,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价税合计为200万元的1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为290597.94元。

2018年5月4日,原告通过平安银行网上银行向被告转账货款200万元。

2018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向原告作出深税务市通【2018】1011440300002555077020180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纳税人名称为深圳市AA股份有限公司,事由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抵扣凭证。通知内容为:“你单位共取得‘认证后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税额290597.94元。”原告应在2018年9月税款所属期将以上172份发票,税额合计290597.94元,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查,172张发票的销方单位均为被告,购方单位均为原告。

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称:1.原告后续实际补交了税款;2.原告主张利息的依据是按照2018年的贷款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9月1日收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起计算。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回单凭证、172份发票及《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涉讼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履行。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则被告应依约向原告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现被告向原告开具的172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核查后认定存在“认证后失控”的情况,导致原告无法将上述发票的税额进行相应抵扣。被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原告的损失,应予赔偿。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税款损失290597.54元的诉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以税额290597.54元为基数,自收到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算,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相应税款的时间,本院以原告实际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0年11月12日)作为起算利息的时间点。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未有合同约定,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BB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AA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税款损失290597.54元及利息(利息以290597.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AA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激盛商务中心801、802、817、818室,是一家专家,专业型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广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40000MD0241987T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